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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還是DVD的畫質夠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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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突地說,我認為決定該調查事項是否為國務機要費本來就是由行政院決定的吧?
要是由法院決定不就變成司法干預行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嗎?
又,根據大法官釋字328號解釋:「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釋字419號解釋:「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如果沒有意外,這次聲請釋憲也會是如上的結果吧。

統治行為(法國稱為“王的行為”、德國為“不受司法審查的高權行為”)是超然於法制序之外,以達成國家目的為其本質上之機能。本是依民意政治原理而成,自該以民意為依歸,讓國民去監督論斷,並決定其去留。

如果覺得不滿,就用正當程序修憲增訂總統刑事豁免權、除內亂外患的第三項例外,這才是立法院和立法委員實現民意的正確方式,法院根本無權決定行政之範圍。實務工作做久了就以為法律是最高準則了、大家都該乖乖聽法律的話來運作?違反法律就是不對,行政機關算什麼鬼?真以為操控法律就等於是正義,只要不順己意就是違法?

不過立法院可以不理反正根本沒有用,上次打成那樣真是有夠難看的,就算是小學生也沒這麼蠢---啊啊、這麼說好像污辱小學生了。

本篇內容跟圖片不合...O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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